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北京京能清潔能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許可權,規範其組織、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股東大會的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北京京能清潔能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
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審議批准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産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
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六)審議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3%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七)審議公司單項金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 0.1%以上的列入當期損
益的公司對外捐贈、贊助事項;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或本章程規
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